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宗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宗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楊宗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佘筑祐【附表】受刑人楊宗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9日下午│108年7月17日15時│108年8月21日上午│││2時20分許為觀護│35分許為觀護人室│9時30分許為觀護│││人室採尿回溯120│採尿回溯120小時│人室採尿回溯3日│││小時內之某時(不│內之某時│內之某時(應扣除│││含受公權力拘束之││採尿前為公權力拘│││時間)││束之時間)│├────────┼────────┼────────┼────────┤│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36號│毒偵字第1500號│毒偵字第1672號、│││││第1841號、第1900│││││號、第208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109年度基簡字第││││1417號│1591號│4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4日│108年12月2日│109年4月14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109年度基簡字第││││1417號│1591號│4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5日│108年12月19日│109年5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基隆地檢109年度│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0號│執字第93號│執字第1606號││├────────┴────────┼────────┤││編號1至2曾經109年度聲字第201號裁定│編號3至5曾定應執│││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7日下午│108年10月9日上午││││4時45分許為觀護│11時45分許為觀護││││人室採尿回溯3日│人室採尿回溯3日││││內之某時(應扣除│內之某時(應扣除││││採尿前為公權力拘│本採尿前及108年││││束之時間)│10月8日晚間9時7│││││分許另為警採尿前│││││為公權力拘束之時│││││間)││├────────┼────────┼────────┼────────┤│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72號、│毒偵字第1672號、││││第1841號、第1900│第1841號、第1900││││號、第2081號│號、第208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09年度基簡字第│││││495號│4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14日│109年4月14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09年度基簡字第│││││495號│4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13日│109年5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06號│執字第1606號│││├────────┴────────┼────────┤││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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