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恒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恒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恒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確定判決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對應)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不包含以程序上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判決法院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97年度台非字第589號判決、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周恒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案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該受刑人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所具之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刑聲請狀1紙(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467號卷宗第3頁)在卷足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766號判決確定(107年10月8日)前所犯;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附表編號2至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9年1月20日判決,109年6月29日確定,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因附表編號2至所示之罪,被告雖不服提起上訴,然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8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臺灣高等法院未對該案之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就該次犯罪而言,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仍為本院)等情,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等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
四、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因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至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7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及其他各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5月)。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受刑人周恒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8日│106年12月4日│106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71號、10│偵字第1022號、第│偵字第1022號、第│││7年度毒偵字第666│1276號(聲請書漏│1276號(聲請書漏│││號(聲請書漏繕10│繕107年度偵字第│繕107年度偵字第│││7年度毒偵字第666│1276號)│1276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766號│26號│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30日│109年1月20日│109年1月20日│├───┼────┼────────┼────────┼────────┤││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9年度上訴字第│109年度上訴字第││││766號│1832號│1832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判決├────┼────────┼────────┼────────┤││判決│107年10月8日│109年6月29日│109年6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87號(編號│││執字第3336號│2至,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1日│107年1月20日│107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22號、第│偵字第1022號、第│偵字第1022號、第│││1276號(聲請書漏│1276號(聲請書漏│1276號(聲請書漏│││繕107年度偵字第│繕107年度偵字第│繕107年度偵字第│││1276號)│1276號)│127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26號│26號│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0日│109年1月20日│109年1月2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9年度上訴字第│109年度上訴字第││││1832號│1832號│1832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程序駁回)││判決├────┼────────┼────────┼────────┤││判決│109年6月29日│109年6月29日│109年6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87號(編號2至,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0日│107年1月19日│106年12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22號、第│偵字第1022號、第│偵字第1022號、第│││1276號(聲請書漏│1276號(聲請書漏│1276號(聲請書漏│││繕107年度偵字第│繕107年度偵字第│繕107年度偵字第│││1276號)│1276號)│127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26號│26號│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0日│109年1月20日│109年1月2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9年度上訴字第│109年度上訴字第││││1832號│1832號│1832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程序駁回)││判決├────┼────────┼────────┼────────┤││判決│109年6月29日│109年6月29日│109年6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87號(編號2至,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22號、第│││││1276號(聲請書漏│││││繕107年度偵字第│││││1276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32號││││││(程序駁回)││││判決├────┼────────┼────────┼────────┤││判決│109年6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87號(編│││││號2至,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