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屈錫田 債務人 黃雯綉 債務人 吳月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