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錫勤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錫勤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徐錫勤因涉犯家暴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證人 謝玉蘭 之證述,及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且被告係依法傳喚、拘提未獲,經通緝後始行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00年5月6日諭知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經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犯罪名、家庭狀況及其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惟倘其於羈押期間100年8月5日屆滿以前覓保無著,即不足以具保代替羈押之強制處分,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
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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