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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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庭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100年7月25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