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維雙 訴訟代理人 吳宗諺 被告 林永源 被告上台真食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俊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顏世翠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