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庚○○
辛○○○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托兒所法定代理人 許麗珍 被告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昭亭 被告戊○○○○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鴻基 被告乙○○
己○○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一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己○○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何怡穎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