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九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己○○
戊○○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貳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聰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月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