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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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樹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格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