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9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耕銘 發支付
  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58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7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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