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1號
原 告 李阿琴
被 告 高艷秋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1月13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李阿琴
被 告 高艷秋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元(含強制險)。
給付方式:被告願於民國100年2月23日前乙次給付。
二、原告願原諒被告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李阿琴
被 告 高艷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