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00號聲請人己○○
乙○○丁○○兼上一人甲○○法定代理人台北市○○○路○巷○號法定代理人戊○○以上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列出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姓名,如死亡,應註明)。
二、聲請人己○○、乙○○、甲○○、丁○○拋棄繼承,應通知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丙○○、 王錦蓮 ,並提出戶籍謄本、通知證明文件,如已死亡,提出除戶證明。第二順位繼承人均死亡,則通知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並提出戶籍謄本、通知證明文件,以此類推。
三、丁○○之拋棄繼承、對他人通知本件拋棄繼承之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戊○○、甲○○共同為之。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