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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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7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案號:本院96年度訴字第2678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6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聖心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合計│33,9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