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5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75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叄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二)1、證人丙○○於偵查中之證述。
2、證人 蔡湯洲 於偵查中之證述。
3、證人 彭聖焜 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1、勝新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代辦銀行貸款夾報廣告紙
2頁
2、勝新金融理財顧問公司委託人權益保證書1張
3、勝新理財顧問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張
4、台新銀行91年9月30日台新總法制字第913245號覆函暨檢附之丙○○申辦貸款相關資料
5、台新銀行新竹分行92年5月27日92年台新新竹字第920048號覆函暨檢附之丙○○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及提款機提款流向各1份、
6、萬泰銀行台中分行91年10月17日(91)台中字第337號覆函暨檢附之丙○○申辦貸款相關資料、台幣存摺對帳單
7、萬泰銀行台中分行92年5月30日台中(消)字第09288250014號覆函暨檢附之提款機提款紀錄交易明細表
8、萬泰銀行台中分行92年9月4日陳報狀暨檢附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
9、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化學纖維總廠長纖假撚一廠撚一科90年11月至91年6月之告訴人個人出勤狀況表
10、新埔分局刑事組所繪之位置交通圖
11、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化學纖維總廠93年9月27日遠紡纖廠字第930933號函
12、丙○○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0年11月1日起至91年9月30日存摺往來明細分戶帳
13、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自90年8月起至92年8月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
14、台新銀行91年7月17日繳款通知書
15、萬泰銀行91年7月貸款催款單
16、台新銀行93年9月21日陳報狀暨檢附之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
17、萬泰銀行93年9月22日陳報狀暨檢附之一指成金催收紀錄表
18、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92年4月30日乙種診斷證明書
19、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92年9月4日新醫歷字第9206344號覆函
20、丙○○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56條、第342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倩影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