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憲凱本件被告呂憲凱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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