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林軒緯 送達代收人 林坤榮 被告 蘇聖翔 被告大都會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莊哲誠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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