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89號原告 葉東城 原告 葉東尚 原告 葉東宗 原告 葉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被告 葉忠漢 被告 葉忠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葉東城、葉東尚、葉東宗、葉敏各請求被告葉忠漢、葉忠昇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25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526元,扣除前繳調解費各分擔1250元,各應補繳86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丞儀┌───┬───┬──────┬──────┐│土地│地號│103年1月│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新北市│19│142000│364.96││三重區├───┼──────┼──────┤│富貴段│20│142000│353.91││├───┼──────┼──────┤││49│142000│435.32││├───┼──────┼──────┤││50│142000│38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