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健翔具保人蕭智仁被告黃振哲具保人杜云嘉上列具保人等因被告等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智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ꆼ萬元沒入之。
杜云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ꆼ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蕭智仁、杜云嘉各因被告林健翔、黃振哲犯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各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蕭智仁、杜云嘉均於民國10
2年8月29日各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林健翔、黃振哲釋放。嗣本院先後依被告林健翔、黃振哲之住居所合法傳喚、拘提,且依具保人蕭智仁、杜云嘉之住居所地址通知具保人蕭智仁、杜云嘉應分別帶同被告林健翔、黃振哲遵期到庭,惟被告二人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理等情,有本院庭期傳票送達證書7紙、庭期報到單2份、本院103年9月3日新北院清刑靖103審訴941字第057726號函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9月12日 士檢朝泰 103助867字第3165
9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3年9月23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各1份、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4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4紙、刑事保證金收據2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8至124頁、第125、145頁、第139、141、143頁、第155至16
6頁、第152、154、169、170頁、第195、197頁、偵卷第2-1、2-2頁)。又被告二人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48、150頁),足認被告二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蕭智仁、杜云嘉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各
3萬元沒入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許博然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