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蕭易發蕭鴻圖
蕭鴻基 蕭鴻猷 蕭鴻禧 蕭鴻模 蕭鴻祺 蕭瑞枝 蕭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蓋分割共有物雖就共有物全部為分割,然原告僅受其分得應有部分之利益,自應以其請求分得部分之客觀價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債務人蕭易發即蕭鴻圖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債務人 邱集國 起訴,債務人蕭易發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8,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9,9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80元,尚應補繳8,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惠蓉附表:
┌──┬───────────┬───────┬─────┬────┬────────┐│編號│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潛在│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鎮○○段)│(㎡/元)│(㎡)│應有部分│以四捨五入)│├──┼───────────┼───────┼─────┼────┼────────┤│1│二小段1025地號│65,708│68│1/8│558,518元││││││││├──┼───────────┼───────┼─────┼────┼────────┤│3│二小段1026地號│128,750│21│1/8│337,969元│├──┼───────────┼───────┴─────┼────┼────────┤│3│二小段539建號│依房屋稅籍資料所示建物現值│1/8│11,513元││││為92,100元│││├──┴───────────┴─────────────┴────┼────────┤│合計│908,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