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小字第28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宜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民諺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