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73號聲請人 張惠琴 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宣泰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五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全字第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供擔保為強制執行,茲因聲請人本案判決已獲勝訴,故本件供擔保原因實已消滅,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民事撤回狀、花壇郵局第16號存證信函暨信封及收件回執等件影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依上所述,聲請人應逕向本院執行處聲請返還提存物,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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