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健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95號、第1796號、第17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參玖捌玖公克)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健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95號、第1796號、第17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3989公克)及殘渣袋1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95號、第1796號、第17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又本件為警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4013公克,取樣0.0024公克,驗餘淨重0.3989公克)、殘渣袋1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21日出具之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為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4181號卷第45頁),其中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與殘渣袋1個,因包覆或盛裝毒品,其內所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與該等包裝袋或殘渣袋已無法分離,應視同毒品,與前開白色或透明晶體皆係違禁物,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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