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О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八十九年四月八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聲請人通知具保人到庭,及受刑人甲○○因傳喚、拘提無著,已逃匿,而無法執行,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苗栗縣苗栗分局九十年五月一日苗警栗刑字第五七三三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