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七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涉嫌盜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盜匪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經本院裁定羈押,惟聲請人家中母親一人獨居,且身體狀況不好,使聲請人心中掛念,而聲請人並無串供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因涉嫌盜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以利進行審判必要而執行羈押。茲依本院審理結果,聲請人顯然涉有前開犯行。又聲請人所涉嫌之犯罪復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之重罪。是被告前開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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