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五號
原告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一行、第四行及理由欄二第六行、第七行壹佰壹拾萬元記載,應更正為壹佰壹拾「伍」萬元。主文欄第五行、理由欄二第八、九行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