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約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應按月繳納,借款期限至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止,如逾期不履行,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其中一期利息逾期未清償,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尚欠本金二百萬元,並自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方式計算之違約金。
參、證據: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伊借款二百萬元,並有上開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被告逾期清償,尚欠上開本息及違約金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各一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清償借款請求權、利息請求權、違約金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違約金,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燦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