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拍字第一九九九號
聲請人 林日雄 相對人 徐蘭英 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建物部分編號1建號「289」之記載,應更正為「28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瑞蘭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及郵票一百四十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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