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956號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代理人 馬德隆林彬旭李貫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品宙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委任狀所載謹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是否誤載?請提出正確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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