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債權人 田維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沈俊男 、 尤宇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各為何?㈡提出債權人損失15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