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楙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
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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