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95號原告 李雅慧 被告 黃思寧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1180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黃思寧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李雅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洪振峰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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