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保固金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宏有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坤焱 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保固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就「臺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契約之保固金債權,在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範圍內存在,則原告上開請求所能獲得之利益為800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