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04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程石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