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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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政薇 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家柱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張騫鋐 即騫城企業社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家柱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原交簡上字第5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楊凱婷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品宗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原交易 字第 3 號(111.02.14)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原交簡上附民 字第 1 號裁定(111.12.22)【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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