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吳慶信 因槍砲案件,經本院96年上訴字第146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並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而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30日奉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