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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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6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韻如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98年訴字第338號,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吳啟民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