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保護管束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保護管束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99年度審竹交簡字第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審竹交簡字第七號判決對甲○○所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保護管束人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以99年度審竹交簡字第7號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99年2月5日確定。惟受保護管束人於前述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即99年2月
6日更犯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竹交簡字第15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9年3月26日判決確定,已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被告於緩刑期內,復犯公共危險案件,其犯罪情節重大,顯然認為該緩刑之宣告已難收預期之效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75條之1得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考其立法意旨略以:
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75條第1項固已設有2款應撤銷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3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其中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1項第1款、第2款增訂之。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
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㈠、受保護管束人甲○○前曾於98年12月11日因飲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9年1月12日以99年度審竹交簡字第7號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99年2月5日確定;其又於緩刑期內即99年2月6日,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竹交簡字第15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於99年3月26日確定等情,有本院99年度審竹交簡字第7號判決書、99年度審竹交簡字第15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受保護管束人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一節,足堪認定。
㈡、又受保護管束人甲○○前於98年12月11日因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59日,並諭知緩刑之宣告,甫於99年2月5日確定後,復於緩刑期內即99年2月6日故意再犯相同性質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且經測試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43毫克,忽視自己已無法安全駕駛卻仍駕車上路,罔顧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無視公眾安危,顯見受保護管束人並未因前案受到刑事追訴而有悔悟反省之意,輕藐國家就其前案犯罪行為給予之寬容,已足使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難收促其自新之預期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9年度審竹交簡字第7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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