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743號聲請人 莊蔡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 莊永清 於民國100年10月2日死亡,聲請人莊蔡玉梅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存證信函、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莊蔡玉梅係被繼承人之子 莊凱堯 妻子,即被繼承人之媳婦,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故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莊蔡玉梅既非繼承人,所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二)至被繼承人之孫子女 莊育綾 、 莊育銨 、 莊育槙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之子莊凱堯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其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