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聲請人 薛尾 柳○○○○村○○○○○○相對人 蒲德應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二、釋明聲請人是否已取得本國身分證,如是,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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