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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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歸還遺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歸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已於99年2月22日收受本裁定,此有送達回證可稽,原告雖於99年2月26日提出補正狀,然觀其內容,僅表明欲被告返還遺產予全體繼承人,然對於請求之訴訟標的即法律依據仍支字未提,視同未按期補正。故原告之請求不合程式,依前開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