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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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580元。
(二)陳報往來文書、探親合照、匯款聲請書單據或其他佐證資料。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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