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59號原告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被告茂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複代理人 廖正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本件適用之準據法及依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