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39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崴印刷裝訂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133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2,4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