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940號聲請人 高銘 土木工程行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正本。
二、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