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74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7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世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世豪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蘇世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星城網路遊戲光碟片2片)之價值新臺幣98元,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486號被告蘇世豪男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世豪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凌晨3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蘇世豪駕駛前揭自小客車而涉有竊盜及業務侵占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街○○○號之便利商店內,乘無人注意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徒手竊取店內商品星城網路遊戲光碟片2片(價值新臺幣【下同】98元),並將其藏置於長褲之口袋而得手且駕駛前揭車輛離去,嗣於同日早晨8時許經店長 蔡周姣華 盤點而發覺貨物短少,經報警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世豪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蔡周姣華於警詢之指述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6紙在卷足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檢察官黃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