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22
7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仍查無該案查扣之槍彈持有人之姓名年籍,而予簽結。該案查扣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27顆,經鑑定具有殺傷力,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及前開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槍砲及彈藥,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復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27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鑑定,鑑定結果為:「一、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HER廠P22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二、送鑑子彈32顆,鑑定情形如下:㈠21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採樣7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㈡3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底火皿均具撞擊痕跡,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㈢3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7±
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㈣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
7±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㈤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7mm金屬彈頭而成,底火皿具撞擊痕跡,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㈥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8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㈦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8.8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0年12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227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1份附卷足憑,是上開改造手槍1枝,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禁止持有之槍枝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經鑑定試射認上開㈠㈡㈣㈦所示具殺傷力之口徑9釐米制式子彈8顆、直徑8.7±0.5釐米非制式子彈1顆、口徑9釐米非制式子彈1顆,既經擊發而失其效能,即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另上開㈢㈤㈥所示直徑8.7±0.5釐米非制式子彈1顆、直徑8.7釐米非制式子彈1顆、直徑8.8釐米非制式子彈1顆,則因無法擊發,認不具有殺傷力,亦非屬違禁物;再者,因上開㈢所示直徑8.7±0.5釐米非制式子彈鑑定係就3顆非制式子彈採樣1顆而試射,試射結果既有無法擊發之情形,則其餘未經試射之2顆非制式子彈即難遽認為屬有殺傷力之違禁物,附此敘明。故聲請人就上揭㈠㈡㈣所示扣案未經試射之具殺傷力口徑9釐米制式子彈16顆、直徑8.7±0.
5釐米非制式子彈1顆,依首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上揭㈠㈡所示已試射之具殺傷力口徑9釐米制式子彈8顆、㈣㈦所示直徑8.7±0.5釐米、口徑9釐米非制式子彈2顆,已因鑑驗時實際試射擊發而失其效能,不具殺傷力,失其子彈違禁物之性質,均非屬違禁物,聲請人誤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附表┌──┬─────────────────┐│編號│扣案物│├──┼─────────────────┤│一│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二│具殺傷力口徑9釐米制式子彈16顆│├──┼─────────────────┤│三│具殺傷力直徑8.7±0.5釐米非制式子│││彈1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