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代理人 陳宜祥
顏巧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叁拾捌萬零貳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捌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柒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