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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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台北縣石門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參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壹萬捌仟玖佰玖拾元│含支付命令││一│││裁判費││├─────────┼────────────┼─────┤││送達郵費│肆佰叁拾捌元│不含退郵│├───┼─────────┼────────────┼─────┤│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壹萬玖仟伍佰參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