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思慧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零玖佰元,折合銀元伍拾萬零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零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