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8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石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石曉芸